

市中院民三庭法官王慧玲接受记者采访。
□顾清清 记者 吉德龙
自己从别人手里转来的店铺,而且货物都是上家留下来的,怎么就侵犯了一家韩国化妆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呢?不久前,面对原告韩国娇丝溢公司(化名)的起诉,东台市的匡洁(化名)一开始很懵。直到对方拿出了相关证据,她才隐约想起来,前些日子来店里买芦荟胶的“奇怪客人”,原来是来取证的!
而她卖出去的那盒49元的芦荟胶,成为原告呈交法庭的重要物证,并据此向她索赔3万元。
庭审中,韩国娇丝溢公司的代理人也大倒苦水:作为一家致力于天然绿色护肤的化妆品牌企业,该公司的一款芦荟胶系列产品自从进入中国市场以来,销量巨大,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是随着品牌知名度提升,市场上充斥大量假冒、侵权产品,严重影响了我们的品牌形象,损害了我们的经济利益。”原告代理人向市中院民三庭法官王慧玲出示了一份保全证据公证书。
公证书显示,韩国娇丝溢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后,和公证员一同来到东台某乡镇。在匡洁经营的商店里,代理人购买了一盒标注为该韩国品牌的芦荟胶,随后微信支付货款49元。购买过程中,公证员全程监督,并对相关物品进行封存。不久后,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这也成为原告起诉的“铁证”。
出庭应诉的匡洁觉得很“冤”:“店铺是去年才转手来的,货物都是上家留下来的,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只能找到上家发货的进货单。”匡洁表示,目前店里已经没有货了,不能承受韩国娇丝溢公司主张的3万元赔偿。
韩国娇丝溢公司是案涉芦荟胶品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者相近的标识。王慧玲告诉记者:“经过比对,匡洁店铺销售的芦荟胶使用的商标与娇丝溢公司的案涉注册商标相同,所以匡洁的确是侵犯了韩国娇丝溢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匡洁关于销售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法院最终没有支持。王慧玲说:“根据法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匡洁提供的出库单无任何签章,不足以证明案涉商品的合法来源。”法院认为匡洁应该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到底赔多少?王慧玲说,该案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产品的价格、被告经营的规模、侵权的性质以及原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8000元。”
吉言法语:
8000元,对于一家乡镇小店铺来说,可能是营业很多天的利润,也难怪匡洁觉得委屈得很。但是因为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合法来源,也就无法按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从主观故意来看,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有恶意侵权和不知侵权的不同。如果是明知侵权,因为垂涎丰厚的利益而故意知假卖假,这样的行为要坚决打击不手软,这是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对法律的遵从。如果是“无心之过”,法律上规定了一些情形以便当事人“救赎”:能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
这些情形包括: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经真实履行的;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等情形。
其实,包括小店铺经营者在内,很多人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是比较淡薄的。该案件不是什么大案,但如果能引起大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和重视,这就够了!